一、“商标”与“商号”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质量、特色或服务,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混淆。
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商号就是企业的名称。
有的企业商号和商标相同,但是在不同的地方,联想电脑中的“联想”是商标,联想集团中的“联想”就是商号。还有一些企业商标和商号是不同的,商标就是商标,商号就是商号,宝洁就是商号,玉兰油、海飞丝、潘婷就是商标。
商标与商号都具有区别产品与服务的作用,都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利。它们的差别在于,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商号一般只有一个。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商号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企业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商号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管理条例调整,而商标是依据商标法来调整。
二、“商标”与“司徽”
司徽俗称“司标”、“厂标”或“集团标记”,是识别企业实体或集团的标志,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司徽通常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平面标志,多数由企业名称的简称、缩写或有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
商标、司徽代表着企业的经营理念、文化特色和价值取向,反映企业的产业特点和经营思路,是企业精神的具体象征。司徽与商标在实践中往往互相转化。对于司徽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保护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往往需要寻求一种途径将其进行保护,所以完全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将司徽进行商标注册,从而使司徽得到保护。实践证明,这是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相反情况下,有些商标在通过广泛宣传使用后,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也能直接反映出企业的特点,企业也完全可以将该商标作为司徽来使用。
三、“商标”与“招牌”
“招牌”在中国汉语大辞典里的解释为:挂在商店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招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一些老招牌远近闻名、经久不衰,如至今驰名中外的全聚德、同仁堂、稻香村、一得阁、瑞蚨祥等。对于企业来讲,招牌本身就是赖以经营的宝贵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招牌的范围有所扩及,如企业建筑物外观、灯箱、霓虹灯都是招牌的表现形式,而企业往往可以借助招牌这一表现形式达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招牌的内容一般会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标、企业独有的广告用语等直接表明该企业特点的词语加以美学设计组合而成,它有时直接由企业的名称、商号、商标等单独构成,而有时也会把它们组合在一起使用。
四、“品牌”与“商标”
“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后就成了品牌。事实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时两个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不能混淆使用。品牌是市场概念,它强调企业(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与发展。商标是法律概念,它强调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品牌”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另外,品牌与商标是可以转化的,如品牌经注册获得专用权就转化成商标,也就具有了法律意义。正是借助商标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产生的超过产品本身价值以外的利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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