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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调整 2018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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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白 • 2018-09-08 10:58 来源:连云港日报  E

  (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怀诗 通讯员 严文书 王斌)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昨日上午,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内容。笔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市区(不含赣榆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基准及浮动上限、伙食费定价方式、保教费报销政策有所调整,同时,还新增了分步浮动制度、住宿费定价方式、托管费收费标准和校车费定价方式,并明确了收费监管要求。

  据了解,当前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是2012年10月实施的,执行时间接近6年,6年来,随着物价上涨、人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增加、办园条件和设施改善,办园成本增加。另外,对照我省2017年《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调整完善。为此,市物价局在对市区多家公办幼儿园开展保教费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省内其他市公办幼儿园相继调整收费标准的情况,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收费政策,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调整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80元/生月,市合格园300元/生月。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调不限。以上标准为各类幼儿园最高标准。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及新评定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执行相应等级保教费基准价格一年内不得上浮,下调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保教费浮动。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同时,新的收费标准还调整了伙食费定价方式和保教费报销政策。在伙食费上,取消了原有的不超过150元/月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在保教费报销方面,明确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连云港市)入园的保教费可按每学期500元报销,男女双方各报半年。

  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收费政策还新增了分步浮动制度。为保证幼儿园收费的相对稳定,单次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且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两年。各公办幼儿园可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此外,还新增了住宿费定价方式、托管费收费标准和校车费定价方式。其中,幼儿园接受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最高不超过80元/月或者4元/小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协商决定。托管时间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托管费。校车费收取则坚持自愿原则,根据幼儿园与家长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

  最后,新政策还明确了收费监管要求。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此次保教费调整仅影响2018年秋季新入学幼儿,原在园幼儿保教费继续执行上学年标准。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教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教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他未涉及内容,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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