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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上限5030元下限170元

阿陈 2019-06-28 15:48 来源:厦门晚报  

  ■公积金帮助众多市民圆了住房梦。

  台海网6月28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厦门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提取和贷款三个方面都有变化。

  缴存

  上限5030元下限170元

  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030元,下限为17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提取

  自住房须为户籍地或工作地

  原政策规定,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该自住住房所在地可以在本市,也可以在异地,无限制。

  此次政策调整后,该自住住房所在地须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此政策自7月1日起施行。

  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封存半年后方可提取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若职工在异地工作,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非厦门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此政策自即日起施行。

  原规定“外地户籍职工离厦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未满一年的,转入资金不得按本提取事项申请提取”及“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两项政策继续保留。

  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除须符合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此政策自7月1日起施行。

  原政策规定,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比例参照商业贷款

  自7月1日起,首付款比例标准,按照厦门市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执行,住房贷款记录包含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公转商贷款)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住房贷款记录。今后,厦门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发生变化时,随之相应调整。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款的50%。不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将实行动态管理,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系数低于1时,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高于(含)1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自7月1日起将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商转公贷款业务。

  原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不受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的影响。

  上述贷款政策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或二手住房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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