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准备好了吗
昨日,高淳区桠溪街道小学生志愿者在网格志愿者指导下,学习垃圾分类知识。通讯员 高晓平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琦摄
11月1日,《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将正式实施,南京藉此全面拉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大幕。
进入一个月倒计时,南京怎么顺利迈入垃圾分类的强制时代?这道摆在眼前的“必答题”,令全民瞩目。
昨天上午,一场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全市最大规模会议——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张敬华明确要求:关键小事要下关键决心,关键小事要有关键准备!必须用好用足最后一个月时间,紧锣密鼓、周密部署,全面深入动员、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垃圾强制分类顺利起步。
国家级试点,南京不遗余力“解题”
“人人督导自助投放日中午:收获3桶其他垃圾,半桶厨余垃圾,大量可回收纸盒,效果呱呱叫。”这是建邺区江心洲街道城管科副科长段频9月26日的微信朋友圈,在厨余垃圾桶的特写视频镜头中,未见一个混入的垃圾袋。
段频记录的是江心洲上垃圾分类的明星小区——星洲府。作为南京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首批试点小区之一,星洲府于去年底试行“定时定点”投放。在垃圾分类收集点,不仅有“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的垃圾桶,还设置了一个“可回收垃圾”的投放架,可投放木块、泡沫、纸盒、旧衣服、塑料瓶、金属易拉罐、玻璃瓶等,可谓小到一颗螺丝钉都能找到去处。每天早晨6点—9点、下午6点—9点是集中投放时间,此时,垃圾分类督导员就会站在投放点指导。最初有居民不适应,仍然把垃圾放在楼道内,殊不知,街道发给居民的垃圾袋上都有可追溯的二维码,扫码确认哪户居民扔的垃圾后,就派督导员入户做工作。一开始居民不理解,但如今他们渐渐尝到垃圾分类的“甜头”后,点赞声越来越多。这大半年来,星洲府接待了一批又一批前来参观学习的队伍。
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关键小事、民生大事。
南京被国务院确定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之后,一直按照国家试点要求,把推进垃圾分类作为践行“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必答题、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必选项和治理现代化的必修课,切实将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今年4月1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包括星洲府小区在内的64个小区、101家单位先行先试,启动垃圾强制分类前的“预演”,从而探索关键制度措施的实施路径,广泛听取意见,总结经验做法,及时补齐短板,让《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更符合南京实际情况,以夯实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今年7月31日,《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与《条例》相配套,我市出台工作方案、餐厨废弃物等3个管理办法、处理设施建设等4个专项规划,以及收集设施设置导则。
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之时,我市全程分类系统正加快建立。据统计,在前端投放方面,已有3885个小区设置了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宣传设施;中端收运方面,共建成小型中转站163座、大中型转运站5座、垃圾分类回收中心12个、回收站158个;末端处置方面,统筹推进集中和分散处理设施建设,餐厨和厨余垃圾日处理能力已达1285吨。
有成绩,但短板弱项依然存在
撤桶并点,定时收运,是我市确定的垃圾分类的重要路径,而建成垃圾房(亭)是撤桶的重要前提。但眼下,多个小区的房(亭)仍面临着无处落地的尴尬。“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进展不快。”相关人士坦言,目前,实行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的小区只占4.4%。
不可否认,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市推进垃圾分类面临的短板弱项依然不少。包括:一些区域收运组织管理不到位,混收混运问题比较突出;部分收集车辆标准不高、车型老旧,不少垃圾分类回收场站还是临时设施;垃圾处理能力仍有较大缺口。另外,居民参与率和投放准确率有待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盯牢难点、倒排工期、强化调度,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细化落实《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方案》,确保攻坚必胜、使命必达。”动员会上,市长韩立明态度坚决。
进入倒计时,怎么干?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共有住宅小区约6200个;约有5.5万家餐饮企业、8000多家食堂……垃圾分类可谓点多、线长、面广。在倒计时一个月的时间里如何补短板,强弱项,顺利迈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小区:一小区一方案,不搞“一刀切”
“严格对照11月1日这个节点,细化‘时间表’‘路线图’,做到每项任务有人管,每个环节有人盯。”市城管局局长金安凡表示,将以更严的标准健全分类体系,落实“一小区一方案”,不搞“一刀切”。在60%以上小区配备不少于1名指导员,在早、晚两个时段进行“桶边指导”,提高源头分类质量。在中端分类收运上,按照“不同种类、不同车辆、不同去向”的要求,进行分类收运。将强化收运人员管理,所有收运车辆涂装垃圾分类标识,接入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生活垃圾从小区、单位到处理设施的全流程精准掌控,坚决杜绝混收混运。
因地制宜推进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尤其是对老旧小区,要结合综合整治,有序推进“撤桶并点”,布局移动式垃圾厢房,方便居民分类投放。
面对外卖、快递等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性地提出减量的举措,切实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研究制定限制服务性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和限制过度包装的政策,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尽快遏制垃圾总量增长的势头。
物业: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与企业信用挂钩
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条例》明确,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于物业管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蒋冰介绍,我市将出台物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其工作职责。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修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增量部分新建住宅,将垃圾分类要求列入合同示范文本及小区管理成本测算,分摊部分刚性成本。对于存量部分的既有小区和老旧小区,积极鼓励业主甲方和物业乙方逐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垃圾分类纳入合同。
另一方面,及时修订专项检查、市级示范项目考核及老旧小区管理考核标准,增加垃圾分类设施设置等相关考核内容。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垃圾分类考核机制,将垃圾分类业绩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价、“五心服务”“最美物业人”等评比相结合,并与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挂钩。
居民:奖罚分明,垃分违法行为将有认定标准
完善的配套措施,是打通垃圾分类“最后一公里”的必要条件。围绕贯彻落实《条例》,我市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着力破解机制性短板。
将构建“引导和约束结合”的奖惩机制。一方面,总结积分奖励等做法,学习借鉴上海“绿色账户”、北京“绿色生活驿站”等成功经验,通过积分兑换生活必需品、减免物业停车费等更受群众欢迎的方式,激发垃圾分类积极性。另一方面,依据《条例》,尽快研究制定居民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认定流程,根据不同情节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采取信息录入、记入“黑名单”等方式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用短期“阵痛”立下长期“规矩”。
将构建“收费和分类挂钩”的价格机制。相关部门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垃圾分类计量和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探索以重量收费为主,附加分类质量与收费费率相挂钩的形式,对精准分类者进行低收费甚至不收费;对粗糙分类或拒绝分类者给予一定惩罚。
末端:加快推进20多个垃圾处置重点项目建设
提升前端分类质量,严明中端收运规范,增强末端处置能力。我市明确,紧扣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精准高效、衔接紧密、全程分类、闭环运作的处理系统。
在分类运输环节,将按照“不同车辆、不同要求、不同去向”的要求进行分类收运;将整合分类收运力量,培育发展规模化收运企业,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引导环卫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将整合数据资源,将车辆和人员信息接入平台,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实现收运全流程精准把控。
增强末端处置能力方面,将加快推进列入计划的20多个垃圾处置重点项目建设,尽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万吨/日、餐厨和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150吨/日的目标。今年年内,将开工建设江北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二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江南生物能源再利用一期等项目,建成江南焚烧厂厨余协同处理、江北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技改、城南转运站厨余压榨等项目。
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其势已成,其时已至。南京将举全市之力,集各方智慧,锲而不舍、久久为功。
个人不分类怎么处罚?
如果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不分类怎么处罚?
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出现混收混装怎么办?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怎么推动小区垃圾分类?
11月1日之前
每个小区都必须宣传动员起来,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好小区的垃圾分类方案,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修改完善然后实施。按照分类的标准,把分类设施容器配置到位,与分类收运做好紧密衔接,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对居民投放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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