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扣除乱填的后果是什么?
个税专项扣除乱填的后果是: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每个月加上五险一金免税额加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基础上,增加的免税额。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社保,再扣除这些专项扣除费用之后,剩余金额再纳税。专项扣除费用主要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专项扣除不可以随便填,填写专项扣除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不能瞎填,一定要事实求是,否则影响自己的信用。要对填报的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需要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的,如果一个老人的身份信息,在税务系统数据库中由不同的纳税人,以独生子女的身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是可以被筛查出来的。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但需要填写被赡养人的信息,还要填写共同赡养人的信息,如果分摊信息不符合规定后台系统,可以筛选甄别,通过数据核对可以实现有效的税收监管。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配偶对父母要尽赡养义务吗?
赡养老人包括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而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是配偶的父母。律没有明确规定对配偶的父母有赡养义务,配偶的父母也不可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对其尽赡养义务。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