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什么?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 ,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 ,平均为1.18%。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什么时候开始停止收取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停止收取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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