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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驾车追尾父亲,咋理赔?

时间 2023-04-25 13:42:21 来源:中华网河南  

父子驾车追尾


(资料图片)

2022年10月28日

小李驾驶货车追尾其父的轿车

致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

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经4S店维修花费8280元

免责条款不赔

小李车辆投保有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

小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小李与老李系家属关系

根据免责条款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

所有的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老李将小李和保险公司

一并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判决合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小李驾驶的机动车

与老李驾驶的机动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老李的车辆受损

小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老李与小李

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其和通常情况下

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

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

小李作为侵权人

应当对受害人老李的合理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

强制保险的保险人

在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

老李车辆的合理损失

首先由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车型、年限

及本次事故造成车后尾灯

保险杠破损等因素

结合4S店维修报价

维修费酌定为6500元

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老李6500元

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系

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

减免自身责任的

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其限制消费者权利

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

保险公司条款

将被保险人或者

驾驶人的家庭成员

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

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但损害了受害者的权利

有悖于设置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初衷

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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