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一共有五个修正案。修正时间分别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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