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说明
保险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中只是特别强调对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加以说明,否则合同无效。
二、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
一是告知,又称说明,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未就被保险人是否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出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因为保险标的是投保的财产或与之有关的利益,投保人往往就是被保险人,可能不存在问题;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健康,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除了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实务中,就存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欠缺深入了解的可能,若被保险人隐瞒了一些投保人不知晓的重要事实,就有可能导致对保险人的不公。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义务时的心态成为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依据,实务中,由于举证的困难,这常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二是保证,又称担保,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许诺,例如,当事人签订火灾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承诺不在被保险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品。
保证事项一般都被推定为重要事项,一旦违反即可导致合同无效。具体哪些事项为重要事项,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且一般都要记载于合同中(默示保证除外)。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保证事项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切忌用词抽象模糊,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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