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遗产,继承人会出现争议,争议解决不了的时候,则会选择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是,众所周知,诉讼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超出时效,则法院不再受理,同理,遗产诉讼也是有诉讼时效的。
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间是三年,从继承人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开始算起,继承开始之后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下列几种情况出现时,会按照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一是继承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主张继承权利的,比如说,继承人意外去世了。
二是遗产继承纠纷已经有调解委员会调解,在调解期间内,诉讼时效是中止的。
三是继承人已经就遗产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时效中止。
有些继承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过了很久才知道遗产继承的消息,这个时候该怎么办了?法律也有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房产继承的常见误区
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者一人所有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遗留的房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无论夫妻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有写一个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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