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能发生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情况而制定的。
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有权在自有物权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以自有物权取得相应的其他利益。而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行使相应权利的时候,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了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况,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几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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