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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