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可以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
履行合同行为是哪些
履行合同行为有如下几种:
1.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第三人履行。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5.不完全履行:
(1)终止履行旨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旅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2)部分履行。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三、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如下:
1.实际履行,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
2.协作履行,即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即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即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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