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与区别
从调整范围看,《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比《劳动合同法》广泛。《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调整范围也着重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例如对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劳动保护、工时休假、社保福利等制度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所没有涉及的。
《劳动合同法》是实体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主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而 《劳动法》除包含实体法规范外,还包含有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如《劳动法》第10章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上,虽然两部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当两部法律在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同问题上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合同法》优于《劳动法》适用。
(一)合同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对于主体双方都要约束,而劳动合同法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规定。
(二)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法》是《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几个法律的综合体。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什么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针对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些事宜进行的法律上的约束,劳动法所针对的范围就更加的全面一些。一般劳动合同法当中没有规定到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处理。
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四)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所针对的范围就更加的全面一些。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与区别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网站律师。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