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撤销的行政协议案件,原告有举证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协议纠纷诉讼中,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如今,由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相关监督机制的完善,关于懒惰行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行为越来越少见,不过仍会存在少部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如果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此时该如何赔偿是行政相对人想了解的问题。
行政不作为能否获得赔偿首先需要确定行政部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
2、行政机关没有以积极的方式作出特定行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特定行为不应以结果为标准,而应以外观形式为标准。
3、行政机关逾期没有作出特定行为。
确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如果说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说:公安机关不履行证人保护义务,导致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市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责,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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