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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不同有哪些?区别正当无因管理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标准

时间 2023-05-30 11:19:15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二、无因管理 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要符合主客观两个要件。

老钟解释道,主观上,在实施管理时,有没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是后来他举得例子有些矛盾,(下边例2),我自己总结为:在实施管理时,知道自己的无因管理之债可以请求的相对人。因此,“错把”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虽然主观上是认为管理了自己的事务,但是主观上也知道同一行为也管理了他人事务的,可构成无因管理。

举例:甲错把妻子乙与隔壁老王生的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养,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并没有主观上管理的意思(不知道自己做了“好事”)。在实施管理时,甲不知道自己可以跟隔壁老王要扶养费。

甲看到乙的房屋要倒塌,怕压坏了自己家的鸡舍,因此加固了乙的房屋,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主观上知道这样做虽然是管理自己家的事务,但是同时也有人受益。在实施管理时,甲知道自己可以跟邻居乙所要修缮房屋的费用。

客观上,有没有确实管理了他人的事务。

①这里的事务是法定的,要能构成法定之债。比如,好意施惠不能当做无因管理(扫了他人房前雪,无偿的好意施惠),以违法方式管理他人事务(杀死好友的仇人),或者管理他人的违法事务(代销毒品)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还要是管理的特定人的事务,比如扫了门前的雪,防止行人滑到,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无法构成债权关系。

(二)“无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有很多行为都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在法律上找到这些原因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比如消防员救甲家的火,负伤,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救火是其职责。相反甲的邻居乙帮助救火时负伤,则构成无因管理。

(三)“正当”,是区别正当无因管理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标准

也就是要符合本人的利益和意思、可推知的意思。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可以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否则无法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比如甲种西瓜为了收取西瓜子,邻居乙知此情形,某日甲旅游,乙看甲的瓜熟无人采摘,遂摘之于集市上帮其销售。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因违背了甲的意思。

三、不当得利

(一)得利人财产增加。

得利人的财产积极增加(本不应增加,但是增加),或者消极增加(本应减少,但是没有减少)但是消极增加方面,如果本来就没有消费的能力,则消极增加不构成不当得利(如,错误地消费了自己消费不起的蛋糕)

(二)因此给受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失。

积极损失,或者消极损失(本来应该增加,但是没有增加)。

(三)得利和被得利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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