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采购有没有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备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作用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促使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订立的合同,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履约保证金的设立使得采购过程与合同履行过程有机联结,相互支撑。既可以保证采购合同的履行,又有助于择优选择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能有效预防和遏制供应商在采购竞争阶段为了中标或成交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然后在合同履行阶段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行为,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三、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财政部2011年9月《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
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的样本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2014年财政部下发的(政和一本合作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就明确要和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当强制引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由采购文件约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应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以及提交时间。相对于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支票、汇票、本票虽然是非现金形式,但实际上还是要全额沉淀供应商的资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留有选择履约保证金形式的余地。
履约保证金通常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里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一般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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