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人民法院东岳法庭对本庭室案件进行梳理总结时发现,当事人付某数次被列为被告。考虑到法院除审判职能外更兼具普法的社会责任,在征得众多原告的同意下,庭长张恒当即决定以河南某农业公司诉付某合同纠纷一案当庭进行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在案件排查中,东岳法庭工作人员发现,仅付某一人的案件就高达29件,而付某与其妻子彭某、儿子付某强更是“老熟人”。在这29起案件中,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主,涉款金额高达百万余元。其中一起案件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告为河南某农业公司。
2021年,付某与河南某农业公司合作从事豇豆产业加工,合作结束后,双方清算,豇豆烘干机约定归河南某农业公司所有。但约定到期后,付某数次阻拦原告拉走烘干机。无奈之下,某农业公司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经过
开庭当日,付某不出所料地又缺席了。案件经公告送达后,依约定时间进行了缺席审理。因为涉及付某的案件较多,且多数人并不了解付某的具体财产状况,为了解决当事人困惑,也为了警醒其他群众,张恒决定邀请部分当事人旁听此次庭审。
在与其他案件当事人沟通后,法庭工作人员邀请了其他涉付某案件的数名当事人参与旁听。庭审中,法官明确告知付某目前查无所踪的现状及财产状况,提醒大家警惕与付某的任何交易。同时,对部分案件当事人采取的“口头交易”模式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其中存在风险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因被告未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邻里乡亲,当事人出于信任及“要面子”的心理下,在涉及借款或买卖时,往往选择“口头约定”。这就导致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追要欠款时就会束手无策。钱借出去了收不回来,东西卖出去了货款要不到,被告偷偷逃走,无法寻到,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简直“难如登天”。这种情形下,出具书面合同便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救命稻草。即使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进行缺席审理。
开展这种类型的以案释法活动,既是对能动司法的具体作为,更是为群众提供了解难解纷的具体路径,使人民群众在了解诉讼案件的办案流程之外,有意识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真正达到良法善治的社会效果。(郝昱玮 栗瑞)
标签: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