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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应有回收机制

时间 2023-08-14 08:11:42 来源:经济日报  


(资料图)

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家中储备药品。根据《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白皮书》,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备有家庭小药箱,却有80%以上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因此产生的过期药品约1.5万吨。过期药品通常化学成分复杂,将其随意丢弃和露天焚烧正在成为污染物的重要来源。这些污染物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为代表,区别于传统污染物,通常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更加持久、隐蔽。

当前,我国过期药品专业回收链条尚不完整,相关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一方面,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理尚无专门政策,一般只是在垃圾处理等政策下提及,所提倡的处置方法基本也是按生活垃圾进行常规处置,没有无公害处置环节。从管理实践看,各地方或制药企业陆续开展了一些过期药品回收行动,有助于提高公众意识,积累回收经验,但总体而言,未形成长期性、稳定性机制。另一方面,过期药品回收责任主体不明确,回收成本无人承担。回收涉及收集、转运、保存、无公害处理等环节,流程复杂、专业性强,需各环节责任主体高效协作。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管理部门、制药企业和药店等均无明确的法律责任。另外,从投入回报看,过期药品属劣质药,回收处置经济价值低,难以商业化运作。药企开展相关活动一般是出于社会责任、公益等方面的考虑。

鉴于过期药品回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尽快协调政府、制售药企业、药店、医院、社区、协会等多方力量,打通难点堵点,建设回收长效机制。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迅速填补过期药品回收相关空白,使制定回收制度、给予财政支持、进行资金审批、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等有法可依,并尽快形成一套全国统一的过期药品回收规范化流程,严惩非法购销过期药品的行为。

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成本分摊机制。例如,部分国家成熟经验表明,药监部门可作为回收监管的主体,制售药企业、行业协会等可作为回收执行的主体,由此明确承担回收成本、无公害处置费用等方面的职责。对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的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可给予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激励奖励。

减少药品浪费。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制药企业践行绿色生产理念,完善药物分装体系。减少以药补医、小病大治、开大处方等造成的多开药现象,买药或开药坚持适度适量原则。建立上门回收、邮寄和社区、单位、公共场所回收等多样化便捷回收通道。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郭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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