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窗口接待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24年4月15日20时45分许,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光山县九小学校东侧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时报警交警队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次要责任。事故后刘某入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705.46元,刘某要求李某除支付医疗费外,再支付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李某不同意支付,称刘某对于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他只承担医疗费。
经调解员苦口婆心地调解,最终,李某同意支付刘某医疗费3705.46元及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500元,两项合计4205.46元。因医疗费已经支付到医院,故李某当场支付500元给刘某。
从接到案件到调解成功,调解员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郝昱玮 黄俊 代桂琴 苏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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