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狗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但路人在农村乡间小路遭遇“汪汪队”围攻,因为惊吓意外摔伤,这种“无接触式”伤害,狗主人需要赔偿吗?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法庭办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几方当事人顺利达成一致意见,狗主人自愿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案件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某天,李某在上山打茶叶经过一条小路时,被路旁突然冲出的三只狗围攻。受到惊吓的李某在躲避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腰椎受伤。
李某受伤后立即报警,并找到饲养犬只的三家协商赔偿。后因为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将三只狗的饲养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其各项损失。
调解经过
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法庭在收到李某的诉状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于是立即联系几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饲养犬只的三户人家认为自己饲养的动物并没有直接给李某造成伤害,不应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调解员向三名被告耐心释法,讲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她告诉三名被告,李某在被随意放养的多条狗围攻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不慎摔倒受伤,其受伤的事实与三家放养犬致使其受到惊吓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通过耐心地释理说法,三名被告的疑虑终于逐渐解开,认识到己方的过错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最终,三名被告自愿共同赔偿李某相应损失3000元,现场履行赔偿金并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如抓咬等行为)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特定条件下犬只靠近他人吼叫、跳跃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与城市里对饲养宠物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规范的管理不同,对于农村的家养犬只我们更应该加以重视。很多农村家庭的家养狗没有拴绳,经常处于“放养模式”,给车辆和行人等都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有饲养家畜的农户,务必做好安全防范,对大型犬只等拴好绳子,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确保在安全的范围内活动,避免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或伤害,给自己也带来损失。(郝昱玮 彭莹莹 胡兴峰 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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