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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凌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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