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种类不同按不同的标准收取。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非财产案件如果是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果是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
诉讼费要什么时候交
诉讼费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进行预交。
1.对于反诉的案件,是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在7日之内向法院缴纳。
三、
法院诉讼费多久可退回
法院诉讼费15日内可退回。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就是多退少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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