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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建 编辑:杨娟娟
近日,北京通州区的吴先生称,自己居住多年的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其服务较差。吴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能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为由拒绝交物业费?
解答:
针对吴先生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刘爽律师解释,如果前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前期物业与吴先生之间就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由于物业服务是一个较为复杂综合的行业,所针对的是整个小区的业主,不能因为某位业主一人提出异议就不履行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所以,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
刘爽指出,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其督促物业进行整改,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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