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使用原则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如下情况时需要使用身份证: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形时,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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