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王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0年,30岁的韩某(化名)与丈夫张某(化名)因结婚后一直未生育,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然而,仅一月后,丈夫被车挤压身亡。从悲伤中振作起来的韩某依然决定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并产下一名男婴。
儿子张晓晓(化名)出生后,韩某以张晓晓的名义将当初侵害丈夫生命权的四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至18岁。
4月18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赔偿张晓晓151894.8元。
据了解,该案是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判决中把冷冻胚胎认定为准胎儿的创新做法,目前还未有先例。
庭审现场
【起因】
胚胎刚成功形成一月,男子工伤身亡
浙江人韩某与河南男子张某,在工作中结识相爱,于2015年登记结婚,感情深厚。
由于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2020年4月,小两口来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并在6月成功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
然而,喜悦的心情并没有持续多久。一个月后,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7月3日,张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对车间标段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进入上海中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区域,行车工启动行车,将张某挤压到立柱与行车之间,致张某受伤昏迷,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消息传来,张某父母和等待胚胎移植的韩某悲痛欲绝。
之后,三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亡事故补偿协议书》,收到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以及保险理赔金400000元。
2021年1月7日,张某父母和韩某起诉上海中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乙公司)、二十冶集团公司、中汽智达(某)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智达某公司)、某中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中重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判令上海中乙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52803.88元,中汽智达某公司、某中重公司各承担10% 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76401.94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判决。
【波折】
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需夫妻双方再次签字
丈夫去世一月后,韩某仍然坚持做移植胚胎。她来到某市妇幼保健院,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
该院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以及需要夫妻双方再次签订知情同意书等为由,不予实施移植。为此,韩某将保健院起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亡故,但生前与林某华在医院接受治疗,签署多份知情同意书,同意培育并冷冻胚胎,继续履行合同不违背张某生前意愿。且韩某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故判决支持其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原判。
2021年3月2日,某市妇幼保健院为韩某做胚胎移植术。11月10日,韩某剖宫产下新生儿,取名张晓晓。
【焦点】
1岁半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胎儿”概念解释应扩大还是限缩
张晓晓出生后,韩某作为监护人以其名义起诉上海中乙公司、二十冶集团公司、中汽智达某公司、某中重公司等侵权责任人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岁, 共计379737元。
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新类型案件,且无明确法律依据,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管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审理。4月18日,该案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人耿怡博表示,《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案应该对“胎儿”概念做扩大解释,适用关于“胎儿”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张晓晓已经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享有对父亲张某的遗产继承权、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等权利。
被告之一中汽智达某公司代理人阴吉峰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过专门论述,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做限缩解释,即被扶养人的认定以实际扶养需要为限,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列。不过,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腹中时,其抚养义务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具有被扶养人的地位。本案张某身亡时,冷冻胚胎尚在医院的设备中冷冻,不在母体中,并不是法律上、医学上的胎儿。
【说法】
儿童利益最大,对人身权利保护往前延伸至胚胎状态
本案争议焦点为,事故发生时,张晓晓尚未出生,那么是否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对此,顶端新闻记者专访了本案审判长常晖。
据常晖介绍,首先,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基于胚胎移植出生的张晓晓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张某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张某意外事故发生前,夫妻二人完成体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冻胚胎、签署合同约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为,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是二人共同的期盼。虽然本案胚胎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是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涉案事故的发生,损害了张晓晓出生后接受父亲扶养的权利,张晓晓有权向侵害者要求赔付抚养费损失。
此外,父亲遭受事故侵害死亡,对母亲继续移植双方受精胚胎所生子女给予权利救济,是对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给予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是对一个出生即无父爱的孩子的必要的补偿。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往前延伸至胚胎状态,符合儿童利益最大的保护原则。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晓晓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决上海中乙公司赔偿75947.4元,中汽智达(某)公司赔偿37973.7元,某中重公司赔偿37973.7元。
【声音】
创新跨越“一步之遥”, 将体外胚胎认定为准胎儿
冷冻胚胎和胎儿,处于试管婴儿发育的不同阶段,前者与母体完全分离,后者则已安全附着在母体子宫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顶端新闻记者,在当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尽管体外胚胎还不能认为就是胎儿,但是,只要移植到体内,就会成为胎儿,就享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这“一步之遥”,法律适用就有很大的不同。
据了解,现有关于冷冻胚胎规定,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这导致由于立法的层级较低,不能起到保护冷冻胚胎利益的作用。准确界定其法律属性,有着现实性和紧迫性。
杨立新说,该案结合当代科技发展和时代要求,大胆创新适用法律,将体外胚胎认定为准胎儿,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6条规定,具有保护人的生命尊严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价值。“体外胚胎虽然还不是人,也还不是胎儿,但是,其包含的生命尊严,却预示着会成为胎儿,具有成为人的潜质。这样,就认可其为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要受到保护。”
在杨立新看来,准予特定条件下体外胚胎享有胎儿权利,体现了司法者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命尊严保护的积极思考,填补了法律规定、司法裁判以及理论研究上的空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也认为,本案是国内继人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案等“温情”判决之后,人民法院在解决人类生殖技术所涉法律纠纷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具有前瞻性,对类似案件裁判有借鉴价值。
【关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迅速,用司法裁判保障合法权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完成生育不断增多,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顶端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冷冻胚胎”,显示共125篇,多涉及处置权、返还权等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
2013年,江苏宜兴一对年轻夫妻,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培育了13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标准。但就在植入母体前一天,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争夺胚胎,双方老人对簿公堂。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曾引发社会各界讨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四位”失独老人”对已故子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社会高度关注的背后,是特殊群体对生育的渴望。
根据中国人口协会此前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患者超过5000万,占育龄人口的12.5%~15%。辅助生殖技术,成了他们最后一道希望。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生育权的拓展,法律应予保障,让特殊人群实现生育自由和生育权,司法裁判可以成为社会风气、社会价值的风向标,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温度、有保障。”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丽莎说。
杨立新同样认为,保护人工辅助生育子女合法权益,不仅涉及家族血脉的传承,也与国家顺应人民群众生育期盼,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的政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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