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作为调味料,是我们炒菜做饭的家庭必需品。舌尖安全关乎你我,如何避免买到假冒的产品?且看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某莲花公司享有“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味精商品上的“莲花”商标为驰名商标。2022年7月8日,莲花公司委托原某与公证处人员一起来到郑州市一农贸市场内杨某经营的干调粮油店,购买了两袋“莲花味精”,并支付20元。
前述原某购买的两袋味精,产品正反面上半部分均印有“莲花”商标;正面的中部印有红色字体“莲花味精”四个字,字体较大;反面的中部印有二维码及条形码,扫描二维码显示名称为“莲花健康”的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证号认证主体为莲花公司,扫描条形码显示莲花味精相关信息;下半部分显示有“某莲花公司”字样。
将上述购买产品同莲花公司生产的正品进行比对,有以下不同:1.二者生产日期的编码格式、印刷方式及位置存在不同;正品的生产日期编码为数字加字母,并包含生产日期、字母代号含义及订单编号,编码字体清晰,生产日期的印刷位置在包装袋上方,字体呈纤细性且较为清晰,上述购买的产品的生产日期编码为文字加日期形式,仅有生产日期,没有字母代号,字体编码模糊,印刷位置在包装袋下方;2.包装袋存在质量差异和色差,正品外包装边封完好,包装封口整齐美观,有一定的柔韧性,包装袋手感柔软且封口规则性强;正品莲花味精外包装纸和被诉侵权产品有明显质量和色泽区别。
法院判决
管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干调粮油店的经营者杨某虽辩称,其销售的味精系从他处进货,但其提交的“菜单”打印件中无提供者信息,提交的带有“某某调味食化”的门头打印件也无提供者真实身份信息,故对于其有合法来源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干调粮油店的经营者杨某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莲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犯原告莲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干调粮油店的经营者杨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诉产品的价格及性质等因素,以及原告莲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管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干调粮油店(经营者杨某 ) 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莲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被告干调粮油店(经营者杨某) 支付原告某莲花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0 元。
法官寄语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零售商销售未经许可授权的产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属于违法行为,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广大零售商,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同时应当注意保存合法取得商品的证据,比如购货合同、进货清单、发票或收据、付款凭证等;而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时,也要擦亮眼睛,避免低价陷阱,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别:
一看包装。正品包装绝大多数都是采用机械化包装,包装质量好,粘贴口和接口整齐、准确;伪劣产品一般包装简单粗糙,包装材料质量差,不平整,接口和粘贴口不整齐。
二看颜色。正品包装印刷精美、光泽度好,而伪劣产品印刷粗制滥造、颜色暗淡、深浅不一。
三看商标。假冒商标通常存在图案模糊不清、套色不准的问题,假冒商标与正品商标虽然相似度极高,但认真比较还是可以看出细微差别的。
标签: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