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如何界定误诊
第一、无过失的误诊误治: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未显现;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诊疗手段;特殊少见病、疑难病难于及时明确诊断;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患者个体差异;患者及家属隐瞒重要病史或不执行医嘱进行相关辅助检查。
第二、有过失的误诊误治病史采集草率,忽视相关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不认真,遗漏重要阳性体征;忽视必要的鉴别诊断;不认真、不及时解读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或上级医生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诊断不明,疗效不理想病例,不请会诊;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不认识。
二、医疗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情形,亦推定医疗过失。法定情形可以确定为以下四种: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受害患者一方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很可能会造成该患者人身损害,在达到表现证据规则要求的时候,可以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主张无因果关系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