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联系
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系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负有的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①当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相应的规定或要求时,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二者之联系而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为了使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乃民事责任之基础,民事责任之承担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无民事义务之存在,即无民事责任之承担;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内容亦存在相对应之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该义务主体所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违反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确定的。
可更进一步言之,近代民法之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尽管有学者创立民事责任关系的概念以对应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民事责任实质上仍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是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已。
如此看来,似乎已经没有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区分的必要了。然而尽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概念,不同的概念的背后肯定有着不同的指称对象,更是隐藏着不同的意旨与思维。
(二)、区别
1、是性质不同。民事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义务是义务人应为的行为,义务人应为而为,即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人应为而不为,即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义务人则应当承担其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辅助条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2、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产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二点主要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民事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义务是义务人应为的行为,义务人应为而为,即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人应为而不为,即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义务人则应当承担其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辅助条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二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产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有什么关系
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系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负有的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相应的规定或要求时,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二者之联系而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为了使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乃民事责任之基础,民事责任之承担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无民事义务之存在,即无民事责任之承担;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内容亦存在相对应之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该义务主体所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违反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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