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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实生活中
有人常常混淆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以为“法人”就是
“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下面通过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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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从房东手里租到房子后
再转租给他人
以此赚取利润
2020年12月29日
张某代表公司
与姚某个人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将公司部分股权
以及部分房源转让给姚某
同时又自留部分房源
张某自留房源由其自负盈亏
可实际上
2020年12月29日前
张某已将自留房源
以公司名义与房屋出租人
签订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2021年3月5日
张某又将自己的股权
全部转让给他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为姚某
后该公司因先期张某
签订的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赔付多笔款项共计10万元
姚某以自己对该部分房屋损失
享有追偿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
张某赔偿损失10万元
3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姚某要求
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请
证据证明该损失系公司受损
并非姚某自身利益受损
姚某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无权以个人名义
要求张某赔偿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但在另一诉讼中
该公司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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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杨杨 鹿邑县人民法院
宋河人民法庭庭长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
成立的一个组织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可见,法定代表人
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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