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纠纷追诉标准是怎样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事纠纷调解程序有哪些步骤
民事纠纷调解程序:
1、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2、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3、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三、民事纠纷诉讼费如何承担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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