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本身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以新公示对抗前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区别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区别在于更正登记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异议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力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异议登记虽然也是为了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
三、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2.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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