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没工作的,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供其他的能证明自己本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的材料,来申请办理信用卡;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则不能申办信用卡。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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