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代理是什么意思?
就是将劳动争议这件事全都交给第三方代理,可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证。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纠纷一般是民事行为由合同和侵权造成的。
起诉状有:劳动争议起诉状(争议)和民事起诉状(纠纷)。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纠纷)。
劳动者(打工者)维权,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光有双方盖章签字的劳动合同也未必有劳动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案由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未用工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本案上诉人(原告)与被上诉人(被告)只要具备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打官司能否风险代理?
劳动者打官司,律师可以采取风险代理吗?这不是一句话就能够说清楚的事情,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劳动者订立代理合同时一定要注意。
投诉: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90万,家属嫌多投诉
2016年,职工杨昌茂在宿迁市某公司承建的广州建设工地受伤,造成严重的工伤事故。
后杨昌茂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办理工伤赔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昌茂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
去年9月6日,杨昌茂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律所拿走90万元作为律师费。杨昌茂的前妻王女士感到收费不合理,向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投诉律所和律师不规范收费行为。
司法局: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2020年12月7日《不予受理告知书》(粤司律投拒字[ 2020]第11号)回复王女士,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故不予受理。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州市司法局的重视,2021年3月2日,该局发布情况通报,律所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至投诉人投诉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不过,该局并没有姑息此问题,称:已依法责令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材料转交广州市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规范进行严肃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律所和律协行政处罚可免,但违反行业规范仍需承担责任。
点评:劳动案件风险代理有特殊性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风险代理?法律、行政部门和行业都有明确的规范。
首先,江苏省劳动仲裁程序一律不得风险收费。《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人不得从事风险代理。所以,江苏省内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应避免风险代理。
第二,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社保待遇不得风险代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规定对这些政府指导价争议事项禁止实行风险代理。劳动报酬则主要包含工资、加班费、奖金、业绩提成、各种补贴。
第三,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未限制诉讼程序中风险代理。由于政府指导价只针对劳动争议中的部分事项而非全部事项,所以诉讼程序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由于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以司法行政和物价两部门《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在具体的收费标准上,并未限制风险代理。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