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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22时39分许,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高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为二手车,该车未过户,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22日0时起至2022年3月21日24时止。2022年1月29日,李某的母亲通过被告B保险公司代理人办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下午4点至2023年1月29日下午4点。本次事故发生后,高某家属要求李某赔偿403442.8元,B保险公司赔偿199500元,B保险公司以交强险脱保不予理赔。高某家属将李某及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强险保险期限1 年为法定的期限,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当查明投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间。虽然不同的保险公司不能确切知道投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限,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输入正确的车辆信息后,如果该车辆交强险尚未到期,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投保系统会提示保单发生重复投保。本案中,被告李某的母亲在车辆交强险保险期内,委托B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办理交强险续保业务,按交强险的承保流程,B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明显具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车辆脱保。B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被告B保险公司因过错行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高某近亲属199500元,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为侵权责任纠纷,只要行为人有过错且给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此案时,经过在不同保险公司平台测试,只要车辆信息输入正确,不会出现交强险重复投保的情况。因此,B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具有重大过错,即使事故发生时脱保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供稿:牛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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