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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偿付能力差异化、精细化监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起步相对较晚,保险市场具有结构化差异,不同公司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为促进不同规模保险公司均衡发展,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通知》明确给予中小型保险公司优惠政策,降低其最低资本要求。对于总资产小于100亿元的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小于500亿元的人身险公司,给予10%的资本折扣,按照其最低资本的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于总资产在100亿元至2000亿元之间的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在500亿元至5000亿元之间的人身险公司,给予5%的资本折扣,按照其最低资本的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一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鼓励中小保险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实现均衡化发展。
二是持续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通知》将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的不超过35%提高至40%。这一比例的提高有助于人身险公司提升核心偿付能力水平,有利于保险机构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对于财产险公司,《通知》针对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设置了特征系数,给予准备金计提充足的公司资本折扣,鼓励公司审慎计提准备金,践行长期稳健经营理念。《通知》进一步优化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明确将部分非标资产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持续引导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此外,《通知》对于科技保险给予10%的资本折扣,鼓励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服务科技创新。
三是引导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引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和科技创新,《通知》降低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成分股、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鼓励保险资金支持和服务资本市场发展。《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未上市股权,计算其最低资本的风险因子降低为0.4,鼓励保险机构支持国家战略发展。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鼓励保险公司践行长期主义,有力有效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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