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在中世纪以前,死刑执行方式多样而严厉。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死刑的执行也以严酷而著称。这是和当时的刑罚报应思想一脉相承的。随着人道观念的深入,以及刑罚执行的简便易行的理念,各国立法纷纷简化死刑执行的方式和步骤,寻求尽可能使罪犯减少痛苦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执行的方式已简单化。总的来讲,现今存在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五种,即枪决、绞死、石击、电刑、毒死。(参见邱*隆、许*润著《刑罚学》,中国*法大学1999年版第368—369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毒药)。其目的也是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残忍的执行场面。
②执行的时间要合理。在我国,死刑执行不是在判决之日,而是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内执行。之所以对死刑的期限作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死刑犯因长时间静坐待毙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减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执行前时间上较长的间隙自杀、逃跑,或尽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③执行死刑要公开,但不要示众。将执行死刑公布于众,主要是让人们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加强死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将执行的死刑的恐怖场面示众,则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执行不人道。
④尸体处理要人道。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献或许可有偿利用尸体或身体器官,则有关单位或医务人员要人道地解剖尸体和摘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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