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和包庇罪区别
(一)窝藏犯罪主要表现为为了逃避制裁,主动向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场所和财物帮助其藏匿的行为。所谓“提供隐藏处所和财产”,是指将罪犯藏匿在某些地方,或者为罪犯提供金钱和物资。所谓“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隐藏处所、财物外,帮助罪犯逃跑的其他行为,如指使罪犯逃跑路线、方向等,为罪犯提供隐藏处所,这里的“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拥有、占有或使用,不影响窝藏的性质。行为人可以将罪犯隐藏在自己使用、占有或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租住的房屋、宿舍或办公室,或者他人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学、亲戚的房间或宿舍,或者洞穴、树林等其他地方。
(2)包庇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所谓“为犯罪分子提供虚假证明”,是指你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虚假证明,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不自行提供虚假证据,而是帮助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如何认定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为他人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以帮助其逃跑的行为或者容留他人的虚假证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本罪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窝藏的人犯罪后实施的,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没有事先与犯罪分子串通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才能成立本罪。行为人在犯罪前与犯罪人合谋,在犯罪后同意窝藏、包庇犯罪人的,为共同犯罪。因此,该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伪证罪中,故意作伪证是一种隐瞒犯罪证据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类似。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破坏犯罪痕迹、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本法增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后,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消灭犯罪痕迹、毁灭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当限于谎报包庇的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差别很大,如何在两者之间划出合理的界限,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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