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公司名称和住所;
⑵公司经营范围;
⑶公司注册资本;
⑷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⑹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⑻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公司名称和住所;
⑵公司经营范围;
⑶公司设立方式;
⑷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⑹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⑻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⑼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⑽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⑾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⑿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盼规则;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标签: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