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产假一般15天,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只规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未规定具体日期,由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基本产假法定期限: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我国《民法典》规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的产假,男方可享受的护理假称为晚育假。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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