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还威胁辱骂执行人员,该院依法对其罚款1000元,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今年7月,仇某与吴某因民间借贷纠发生诉讼,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吴某一次性归还仇某10万元。但吴某却迟迟未归还上述借款,9月7日仇某向溧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经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了被执行人吴某,没想到吴某不仅拒不还钱,并且态度蛮横,还对执行人员进行威胁。鉴于吴某拖延履行、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执行干警前往吴某家中,将其拘传至法院,依法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最终,吴某深、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非常后悔,并作了书面检讨。
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不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否则法院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讯员 溧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43 520 349@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