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学区房,三次诉讼,涉及一家四代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老人,面临着无处可住的境地。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发生于祖孙之间的特殊返还原物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孙女要求奶奶迁出该房屋这一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充分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
拥有学区房所有权,儿子却没能上成名校
这套引发官司的房屋,原是林惠娟的堂姐一家居住的福利房。1998年房改时,林惠娟欲购买该房,但由于户口不在南京,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便借大女婿张军的名义,自己实际出资购买了该房。
之后,林惠娟和身患残疾的小女儿常住其中,相互照应,并一直保管着房产证。
由于这套房屋是南京名校拉萨路小学的学区房,为了让外孙受到更好的教育,张军通过挂失的方式,重新领取了房产证,并将房子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张丽。
据介绍,在另一起案件中,已生效的判决确认了张丽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根据入学政策,光有产权还不够,还必须实际居住。情急之下,张丽这才将挂失过户一事告知祖母林惠娟,并希望她能配合完成学校的家访调查。但林惠娟不愿配合,导致张丽的儿子未能就读该校。
法官:老人对房屋取得作出贡献,有居住权
张丽一纸诉状将祖母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祖母和及其小女儿立即从这套房屋中迁出,并返还房屋。
鼓楼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那份生效判决已确认了张丽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林惠娟对于这套房屋的取得作出了贡献,且自上世纪90年代即长期居住生活其中。现林惠娟已耄耋之年,其小女儿身患残疾,未结婚亦无子女,无工作无稳定生活来源,两人共同生活,相互照应,名下皆无其他可居住的房产。
法院认为,张丽此时要求林惠娟及其小女儿从这套房屋内迁出,不利于保障两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亦会使得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张丽的诉讼请求。
张丽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林惠娟虽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房改产权,但不能由此认定她无权居住使用”,法官表示。
建议:老人可签订居住权合同化解过户风险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人可以通过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来化解房产过户的风险。”
承办法官介绍,此举既可以满足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法官表示,老人可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一些对其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妨害行为,亦可以防止房屋被出售,新的所有权人向老人主张腾房的情况。(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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