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9人结伙使用快艇在长江口非法捕捞案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今年4月,武阳与薛聪在明知“十年禁渔”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共谋在长江口水域驾驶快艇使用漂流三重刺网捕捞刀鱼、梅童鱼。为避免被执法机关查获,他们还与他人进一步策划,进行“专业化”分工。武阳确定捕捞时间、地点及快艇行驶路线,与其他两人分别驾驶三艘快艇,组织人员捕捞,在捕到刀鱼、梅童鱼等渔获物之后进行销售。
4月2日,9人小有“收获”。四天后,他们再次驾驶快艇实施非法捕捞。当晚,他们碰到执法艇后,武阳让大家割破网具后分别逃窜,并提出如果被抓到就说是在海域捕捞的。尽管如此“周密部署”,9人还是先后落入法网,其中薛聪、武阳等三人因作用较大,且有前科劣迹,被崇川检察院批准逮捕。
短短四天时间,被告人薛聪、武阳等三人两次参与组织、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多达126公斤,其中捕捞刀鱼15公斤。其他六人也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干。案发后,9人退出违法所得共计44950元,自愿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1328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驾驶快艇使用禁用的工具结伙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合9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不等;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据介绍,其中一名被告人唐某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是其曾在2019年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时隔一年再犯,此次被判处实刑。
“本案被告人结伙驾驶快艇在长江口实施非法捕捞作业,严重破坏长江口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和种群繁衍,这种团伙型、牟利型非法捕捞行为历来是我院的刑事打击重点。”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明渠认为,对本案5名主犯及1名有同种前科的从犯判处监禁刑,既是保护长江口水生生物种群多样性的重要举措,更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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