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进而登记结婚,结婚后,后双方因性格、观念不同,婚后经常吵架,王某后来在网上认识了一男子,后来在与该男子见面的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怀孕了。丈夫李某知道此事后,无法忍受妻子的婚外情,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王某离婚,王某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应判决离婚。遂受理此案,并审理双方离婚事宜。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应判决离婚。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虽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同时法律留有了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就没有否认一切,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同时,法律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结合法律条文连贯性、立法本意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我们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其次,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我们可以从反面得出:女方婚内出轨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婚姻中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孕期女方权益无可厚非,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女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怀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稳定且付出巨大,需要男方照顾。但是,婚姻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权益保护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权益上。如果女方怀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天然负有扶养、照顾义务;本案中,女方出轨怀有他人子女,女方过错在先且对男方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男方此时处于弱势地位,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男方。离婚是对男方的解脱,也是男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如果不能离婚,无疑对男方是不公平的,于情于理不合,也有违道德伦理。
第三、从实践中看,本案男女双方符合离婚条件。首先,婚姻中,男女双方负有忠诚义务,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扶助。本案中,女方出轨且与他人怀有小孩,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给男方造成重大心理伤害。因女方怀有他人孩子,可以说双方已不具备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础,我们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其次,法律不能为过错方买单,法律维护的是正义,不能助长不良风气。
本案中,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无疑会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女方出轨受法律保护。其不仅与社会道德相悖,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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