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企业须要哪些条件?
1、申请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当是年进出口金额在150万美元、以及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以及一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通过之后才能够直通放行。
2、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2号》
第六条 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行政处罚裁量检验检疫的职能机关是谁?
由卫生部门来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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