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西平县人民法院环城法庭锲而不舍、坚持不懈的调解下,一起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因财产损害产生的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对法官的感谢之情。
2002年3月,翟某与专探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占地建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翟某占用某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坑地建房四间,每年支付占地费250元。协议签订后,翟某依约交付占地费用,并在坑地上建设房屋使用。20年后,专探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因故将翟某建设房屋拆除,给翟某财产造成损失,翟某一怒之下,将专探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阅卷,并多次前往现场了解情况,通过走访村委、邻里了解具体情况和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于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翟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村委仅下发了通知并没有得到自己同意便强行拆除房屋违背了当时签订的协议,执意要求村委赔偿自己损失。村委负责人直言虽然签有协议,但房屋处于久置无人使用状态,且已经向其下发了通知,根据要求进行拆除,并没有违反规定,两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能说服谁。案件调解陷入僵局。为彻底化解矛盾,平息双方情绪,承办法官罗静涵开启背靠背调解模式,先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原告翟某认识到目前房屋空置对自己没有什么作用,且影响村容村貌,又耐心同村委说理,告诫村委当初签订协议,如今强行拆除他人自建房屋确实有违合约内容,引导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翟某自愿以19万元的价格将自建房屋出售给被告西平县专探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至此,这起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近年来,西平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为群众提供多元化、多渠道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真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冯占华 朱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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