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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劳务受害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时间 2024-01-10 17:00:40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劳务受害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1月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的矛盾得以圆满化解,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22年6月23日,白某跟随吕某到张某家中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白某负责装修工程的水电安装工作。2022年6月29日上午,白某在三楼楼顶进行水电工作时,发生意外从楼顶摔下。事故发生后,白某当日被送至医院,经数次转院治疗于2022年12月24日出院,出院后白某按照医嘱一直进行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外购药品器材费等近38万元。白某认为,其在为吕某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吕某应当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房主,选任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吕某承揽装修工程,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白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被告吕某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且白某在工作中操作不规范,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吕某签订有水电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由吕某负责,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庭审中,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阐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围绕纠纷争议焦点,就当事人责任划分问题、赔偿事项、法律风险等进行详细释法明理,明晰在提供劳务关系中,雇主一方应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被雇佣方也应尽到谨慎义务。同时,法官从情理角度劝解开导双方换位思考,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和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逐渐靠拢,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愿意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吕某除前期垫付的14余万元外,愿意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万元,双方就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供稿:马祯祯)

标签: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劳务受害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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