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会受到行业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开具空头支票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进行罚款;若是空头支票出票人不主动缴纳罚款,会被按日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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