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乐渭
6月15日晚,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了阿根廷队对阵澳大利亚队的国际足球邀请赛。据说比赛现场气氛高涨,5万余观众到场观看了比赛,著名球星梅西不仅打满了全场,且开场仅81秒,就远射破门。不过,比球赛本身更引人注目的,是比赛进行到第61分钟时,一名年轻球迷闯入场内,拥抱球星梅西后,在一众安保人员围堵下全场狂奔,还与多位球星击掌,导致比赛中断1分多钟,最后主动倒地,被安保人员抬出球场。
(相关资料图)
大牌球星参加的比赛,本是球迷的狂欢,但此次追风少年的出现,不仅全场观众沸腾,还一时几近全网刷屏。并且,大部分评论竟然都是在肯定当事人的勇敢和激情,即使认为其行为不应提倡的人也不否认此点。我试着在朋友圈发了一个法律视角的简单评论,朋友们留言的焦点也全不在法律问题,而是诸如“不冲动枉少年”、“少年不轻狂,犹如锦衣夜行”、“野蛮体魄、自由精神”、“青春万岁,我也想去”之类的赞美之词。
根据事后披露的消息,涉事球迷被抬出球场后,安保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即让其离开,后又回到看台。而根据一条据信是当事人所发的朋友圈显示,当晚所为,系经过事先策划,目的为与球星合影;为此还提前进行了体能训练,每天跑5个1000米;并且约了朋友也冲进去打掩护,只不过所约之人“临阵退缩”,未采取行动。而最新的消息则显示,当事人为邸某某(男,18岁),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此次事件很具追风少年的特质。当事人的举动,让人们在对当前青少年循规蹈矩的刻板印象之外,看到了年轻人的激情与冲动。甚至,人们在其身上看到了另一个自我:他恰恰是代替自己做了想做而不敢做的事。也因此,从球赛现场到网络空间,人们对其行为多持宽容和欢呼态度,而少有从法律视角进行评论者。
也的确,青少年时期是一个特殊的年龄段,这个年龄段的人有着比通常成年人更多的激情,其行为也缺少严格的自我约束。一个人若年轻时即没有冲动,那么往往一辈子都难有激情。从一个社会来说,若年轻人普遍没了激情和冲动,那么这个社会就只剩下老成了,这不是一个好现象。然而,我们的社会毕竟不是任由激情驱动的,而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因此,对当事人的行为,即使肯定其激情与勇敢,也仍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价。更具体地说,有必要明确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吗?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应实施治安拘留。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正是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应不够刑事处罚,故属于应给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既然应受处罚,那么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本案中,当事人强闯足球比赛场地的行为,需要从其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确定。
在事实层面,本案事实是清晰的,当事人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强行进入大型体育赛事场内的行为;在性质层面,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与一般公众的认识相关,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尽管扰乱了赛事,但从各界反映看,似乎更多的是给人们带来了快乐,从这个意义上,其性质似乎谈不上严重,更谈不上恶劣;在情节层面,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且在安保人员阻止时在全场奔跑,但最后主动躺倒,安保人员将其抬出时未予抗拒,似乎也谈不上太过严重;在危害后果层面,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导致直接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使得比赛中断1分多钟,危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至于严重与否以及严重到何种程度,还需要公安机关结合社会影响、不良示范作用等各方面因素详加评估论证。
最新消息显示当事人18岁,通常理解,此表述当指其已年满18岁,但结合之前的信息,仍有未过18岁生日之可能。若未满18周岁,则属未成年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因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存在危害后果且无从改正,故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轻微不罚”或“首违不罚”的情形,不能据此不予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的情形如何处罚并非没有先例,根据媒体报道,2006年3月11日,重庆力帆与辽足的比赛中,一名50岁的球迷因擅自跳进球场而被处以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时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当然,该案与本案也有不同之处,如本案发生后网络舆情多呈欢呼声等。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其被处罚的具体内容,可以是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或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或在拘留的同时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最新消息仅显示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但并未明确行政拘留的具体时间。鉴于社会舆论对该事件呈现的宽容氛围,公安机关极有可能未对其予以顶格处罚;不过,考虑到该行为潜在的不良示范作用,即使是顶格处罚也可以接受。
当然,本案不只是涉及对当事人如何处罚的问题,其还涉及其他方面值得反思的问题。比如,大型体育赛事的安保是否应该更为严密、有效,尽量避免此类强闯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也可及时予以制止。再如,明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的规则乃至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什么社会舆论却较少谴责而更多宽容乃至欢呼?
人人心中都潜藏有一把激情之火,通常成年人应可良好自我控制,可对处于某个年纪的人来说,这把火随时可能熊熊燃烧。冲动、宣泄、压抑、引导等等,都是与这团火密切相关的词汇。批评与惩罚是必要的,宽容与欢呼也有其原因,可仅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这团火需要有宣泄的渠道。人们指责或欢呼之时,有无想过这个社会是否应确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或氛围,让年轻人可更好地宣泄他们心中的那团火?
如此看来,青春这团火以及其如何燃烧,不只是规则与惩罚的事,更是引导和宣泄的事;不只是个人之事,更是社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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