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中,证监会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及服务机构在面临重大风险等情况下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具体而言,当发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风险时,这些机构需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风险的有效监控。
为了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全面性,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鼓励性条款,倡导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为投资者提供更加详尽、有用的决策信息,以增强市场信任度与透明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征求意见稿也制定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别明确了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底层资产披露的具体安排,确保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针对未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明确了审计要求;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进行全面审计,以强化对其运作情况的监督。
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等关键信息的复核审查职责,并要求在发现特定风险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并报告,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利益安全。
在信息报送方面,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期、临时及专项报送要求,包括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提交,以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全面掌握行业动态,实施有效监管。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以法律手段强化规则的执行力,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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